肺脓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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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习存公心才会有分量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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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名男子,跷着二郎腿,一只手托着腮帮,悠闲自得地斜躺在秤盘上。秤座上的重量显示为:“00.00kg”。这是日前见到的一幅漫画,旁边还有八个字:“不爱企业,毫无分量”。


  不禁联想起同样颇具妙趣的另外一幅漫画:一位官员,手握一枚公章,站在磅秤上,显得威风凛凛、得意洋洋。旁边有人对他讲:“放下你手里拿的公章,看看还有多少分量?”


  分量代表意义与价值,有分量意味着在人们心目中有地位、受尊重。人生一世、草木一秋,做人自然当追求做出点“分量”来。“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几希”,这有异的“几希”,一个重要方面不就是人作为“万物之灵”所具有的知耻与进取心吗?


  当今社会,有两种人或曰两种现象,并不鲜见,其害非浅。


  一者恰如那“秤上男”,安闲度日、得过且过,人到心不到、出工不出力,不求作为、不愿担当。“人犯一‘苟’字,便不能振;人犯一‘俗’字,便不可医。”做人沾上苟且、庸俗的毛病,怎么可能“有分量”呢?


  一者正似那位“磅上官”。这类人倒是十分看重“分量”,但剑走偏锋,心思全用在追求升官发财、功名利禄上,以为拥有这些“附加之物”,便会身价大涨、“分量”大增。古人早告诫:“人无善志,虽勇必伤”。“官”迷心窍、“财”迷心窍,只会越“勇”越“伤”,不仅加重不了“分量”,还可能反误卿卿性命。


  做人只有一个公私,做事只有一个邪正。一个人“分量”的有无与轻重,归根到底还得看其作为与成就,看其对国家、对集体、对他人的付出与贡献。要做“有分量”“分量重”的人,除了存公心、行正事,没有别的路径可以选择。所以自古以来,做人都要求“国而忘家,公而忘私”“公家之利,知无不为”,作为官员更须“心有社稷,心中有民”“一心为公,一心为民”。“人心之病,莫甚于一私”“私意一萌,则是非易位”。做人尤其是做一名领导干部,一旦“私病”缠身,必将会“消瘦”得失去人形。那些跑官、捞财、贪名之人,也许自以为很有“分量”,在旁人眼里却不值一文。


  “善响者,不于响,于声;善影者,不于影,于形”。在人心这个秤盘上真正“有分量”的人,一定是懂得“人生富贵驹过隙”的人,是践行“一代功名托至公”的人。他们从*,无不以“做官”为载体、“做事”为目的,一生思报国,不是爱封侯;他们经商,笃信的是“独贵独富,君子耻之”,希冀的是以“财”发“身”,而非以“身”发“财”;他们出名,绝不会虚张声势、欺世盗名,而只会默默耕耘、实至名归。为什么老百姓“仇富不仇袁隆平”?因为他“保养身体,是为了保证每天下田”,老百姓公认“他真是为我们国家做出贡献的人”。

人心是称量人生“分量”的唯一秤砣。一个人为国为民出多大力、流多少汗,百姓就会给你亮多高分、点多少赞,不会添枝加叶,也不会缺斤短两。追求人生的“分量”,不可不知这个道理。

来源:人民网-人民日报

*务百宝箱

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*人认定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

第一条为认真做好带病回乡退伍*人认定及管理工作,维护国家优抚*策的严肃性,根据《*人抚恤优待条例》(国务院、中央*事委员会令第号)和民*部《关于带病回乡退伍*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》(民发〔〕号)精神,结合安徽省实际,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
第二条《*人抚恤优待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第五十一条规定:“带病回乡退伍*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,尚未达到评定残疾医院证明,从部队退伍的人员。”按照《条例》第二十二条规定,因病评残仅限于服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,因此,认定带病回乡退伍*人应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。这里的患病是指,能够直接造成《*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》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。具体指应符合下列之一:

1、呼吸系统疾病:慢性肺心病、肺结核、肺脓肿、胸膜炎、支气管扩张、支气管哮喘、慢性支气管炎。

2、循环系统疾病:慢性心力衰竭、高血压病、冠心病、心肌病。

3、消化系统疾病:消化性溃疡、慢性肝炎。

4、泌尿系统疾病:慢性肾小球肾炎、肾病综合症、慢性肾功能衰竭、肾移植术后。

5、血液和造血系统疾病:再生障碍性贫血、白细胞减少症、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、血小板减少性紫癜。

6、内分泌系统疾病:甲亢、甲状腺功能减退症、甲亢性心脏病、皮质醇增多症、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、原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。

7、代谢疾病:糖尿病。

8、风湿性疾病:类风湿性关节炎、系统性红斑狼疮、系统性硬化症、强直性脊柱炎。

9、神经疾病:脑血管病、多发性硬化、震颤麻痹、运动神经元病、重症肌无力。

10、骨科疾病:慢性骨髓炎、椎间盘突出、半月板切除、创伤性关节炎、股骨头坏死、两个节段以上(含二个节段)的脊椎内固定术后。

11、十二指肠部分切除术后。

12、右肝部分切除术后。

13、肺叶切除术后。

14、因眼底疾病或屈光组织疾病导致双眼视力下降至0.3以下不能矫正者。

15、恶性肿瘤。

16、其他慢性疾病导致劳动能力部分或基本丧失的。

第三条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且生活困难的,可以向县级民*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*人待遇。申报程序如下:

1、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(社区居委会)提出书面申请;

2、村委会(社区居委会)对申请人的身份、是否仍然患病、生活是否困难等进行核实,并出具证明材料报乡镇(街道);

3、乡镇(街道)调查核实后,填写《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*人定期定量补助审批表》,并以正式文件报县(市、区)民*部门;

4、县(市、区)民*部门审查申请人有关资料,认为符合条件的,安排或通知申请人到市级民*部门指定医院证明的慢性疾病进行检查。县级民*部门在收到市级医疗鉴定意见后,将备齐的相关材料报市级民*部门审批;

5、市级民*部门将拟批准的人员名单逐级反馈到乡镇(街道)和村委会(社区居委会),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;

6、公示结果由县(市、区)民*部门收集报市级民*部门,市级民*部门下达审批文件。

在办理过程中,民*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带病回乡退医院体检或提交相关材料,以核实相关情形。并告知“逾期不按要求体检或提交相关材料,将取消相关待遇”。

第四条向市级民*部门申报的材料为:

1、本人申请;

2、退伍*人证、身份证、户口本或户籍证明;

3、医院证明,具体是指下列之一:(1)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*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部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(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);(2)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;

4、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(特指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)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、诊断结论等;

5、村委会(社区居委会)证明;

6、乡镇(街道)书面报告;

7、市级民*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所出具的鉴定意见;

8、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*人定期定量补助审批表一式三份(贴1寸半身免冠彩照);

9、县(市、区)民*部门书面报告一式两份。

第五条市级民*部门应对县级上报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、审批,认为符合条件的,在《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*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审批表》上签署意见,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*人待遇,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由当地县级民*部门发给定期定量补助及享受其他相关待遇。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纠正。

带病回乡退伍*人死亡或出现《条例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,从下月起停发相关待遇。

带病回乡退伍*人所患疾病治愈或生活状况发生变化、不再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,县级民*部门即中止其享受的带病回乡退伍*人相关待遇。

第六条对带病回乡退伍*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、动态管理、有进有出的原则,遵循自然减员规律,严格规范管理。在年度优抚数据信息更新中,严禁瞒报、漏报减员信息。根据民*部关于优抚对象减员幅度的要求(即优抚对象年龄达到80岁以上的,年减员幅度为10%;70—79岁之间的,年减员幅度为5%;60—69岁之间的,年减员幅度为1.4%),当年更新带病回乡退伍*人数据信息的减员幅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的,省民*厅将按比例予以核减。

第七条全省带病回乡退伍*人统一审批时间为每年的9月至12月。同时,将有关材料报省民*厅备案。

第八条县级民*部门要对带病回乡退伍*人档案资料进行全面清理,造册归档,建立统计登记台帐。新批准的,要一人一档。要建立并完善基础数据库。

第九条各市、县(市、区)民*部门每年要对带病回乡退伍*人认定情况核查一次,坚决杜绝优亲厚友、擅自开*策口子。对于过去已享受定补待遇、经核查不符合享受定补条件的,应予以取消,并做好*策宣传解释工作。省、市民*部门对带病回乡退伍*人人数较多或新增幅度较大的地方,要进行重点核查,对不符合条件的督促其纠正。

第十条本细则从年3月1日起执行。对此前退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也按照本细则精神办理。

“潘集发布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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